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研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其中动物试验是重要手段之一,其属于产品设计开发中的重要研究,可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若需开展临床试验,可为医疗器械能否用于人体研究提供支持信息,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及使用者的风险以及为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为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系列中的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指导申请人在最小负担下更高...
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2021年药监局通告第75号-附件1)
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研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其中动物试验是重要手段之一,其属于产品设计开发中的重要研究,可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若需开展临床试验,可为医疗器械能否用于人体研究提供支持,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及使用者的风险以及为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参考。
但并不是所有医疗器械均需要通过动物试验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了对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判定提供指导,减少...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药监局通告第75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现予发布。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和腹腔内置疝修补补片动物实验2项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18号)发布的《医疗...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药监局通告第52号)
为加强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医疗产品。
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当按照药品有关要求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有关要求申报注册。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已获我国或者生产国...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涉及生物学评价的产品注册的企业,可提供生物学评价报告(含支持性文件)代替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中的生物学试验部分,或进行全项生物学试验。
二、国外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中含有...
关于发布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药监局通告第10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鼓励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研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
用于...
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药监局公告第10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全面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健康需求,现就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
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按第二类申请产品注册经技术审评确认为第三类的退出注册程序及后续处理方式的通告(2020年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第17号)
近期,我中心审评过程中发现多起进口医疗器械按第二类申请产品注册,经技术审评确认为第三类,需退出注册程序并重新申请产品注册的情况。现将在审项目退出注册程序,以及按照确定的管理类别重新申请产品注册的操作方式通告如下:
一、在审项目退出注册程序的处理流程
对于进口医疗器械按第二类申请产品注册,经技术审评确认为第三类或者申请人在补正资料中提交国家药监局类别确认为第三类的,将出具不予注...
关于补正资料期间充分利用沟通交流途径提高补充资料质量的通告(2020年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第15号)
近年来,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注册审评服务效能,器审中心一直在不断努力拓宽和优化各项沟通交流渠道。比如,为了提高补充资料质量,器审中心在技术审评补正资料环节提供了多条咨询途径:申请人/注册人在收到补正资料通知后,在正式提交补充资料前,可通过技术审评咨询平台就补正通知的相关内容进行网上咨询或预约面对面现场咨询;对于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项目,在补正资料时限届满2个月...
器审中心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的工作部署,现就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提出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请的时间
(一)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完成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检验报告、委托研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