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60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47号)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对28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其中,15类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进行调整(见附件1),13类医疗器械目录内容进行调整(见附件2)。
二、实施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已废止】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药监局通告第28号)
为进一步规范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现就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工作。
二、申请人通过“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信息系统”向标管中心提交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标管中心对收到的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资...
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2017年食药监总局通告第2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进一步做好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和划分部分体外诊断试剂属性和类别,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
【已废止】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2019年药监局公告第26号)
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进一步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在提出临床试验审批申请前,可以根据《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食药监总局令第3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3月2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