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19年国药监械注通知第33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械注〔2019〕33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加快推进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