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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食药监总局通告第18号)

2020年05月20日 综合 暂无评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4年 第18号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按照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控制较为复杂、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应用于人体重要部位、使用中发现较多可疑不良事件的筛选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选取部分植入性医疗器械,组织制定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66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9月26日

 

附件

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一、部分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

1、血管支架、血管支架系统(外周血管支架除外);

2.、心脏封堵器、心脏封堵器系统;

3、人工心脏瓣膜;

4、整形植入物(剂)。

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三、部分动物源医疗器械

1、心脏、神经、硬脑脊膜修补材料;

2、人工皮肤;

3、体内用止血、防粘连材料;

4、骨修复材料;

5、其他直接取材于动物组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四、其他

1、心脏起搏器;

2、植入式血泵;

3、植入式胰岛素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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