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已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范》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修订部分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以下简称“2016年《规范》”)。该规范的实施,确立了医疗器械临...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21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做好新旧制度文件衔接工作 自2022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伦理审查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调整后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已经通过首次伦理审查的项目,可以按照原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二、 同步执行相关范本要求 为配合《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药监局&卫健委公告第28号)

为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对27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二、实施要求 (一)对于附件中调整涉及的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

【广东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初核工作的通告

原文地址:http://mpa.gd.gov.cn/zwgk/gzwj/content/post_3894155.html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 第27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初核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申报企业需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要求准备注册申报资料,认...

【广东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及体系核查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25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 第25号 近期,广东省部分地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及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为服务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企业因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导致停产停工,或因未接受体系核查影响医疗器械注册证办理,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疫情防控期间,因所在地疫情防控需要而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业务实行承...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25号)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对02-15-14夹子装置等10种医疗器械产品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二、实施要求 (一)对于附件中由I类调...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0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做好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国家药监局 2022年3月22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0号通告附件.docx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药监局 2022年3月1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13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